主旨: | 函轉「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7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35501170A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法規命令條文各 1 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3 年 5 月 7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35501170D 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 )下載。 |
三、 | 本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擔任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兼職費,業經行政院 113 年 4 月 16 日以院授人給字第 1134000757 號函核復,同意召集人每月支領新臺幣(以下同) 5,000 元、副召集人每月支領 4,500 元,並確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辦理;復依前開規定商借及借調教師不得支領兼職費。 |
四、 |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鄭小姐,電話:( 02 ) 7736-77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