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事項: |
(一) | 第三款校安通報事件之類別計有意外事件、安全維護事件、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管教衝突事件、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天然災害事件、疾病事件及其他事件等八類。 |
(二) | 第四款校安通報事件,依其屬性區分如下:前項校安通報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緊急事件: |
1、 | 學校、機構師生有下列情形: |
(1) | 死亡或有死亡之虞。 |
(2) | 二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 |
(3) | 人身受到侵害(身體受到傷害)。 |
(4) | 因人身自由遭重大侵害,致有死亡、重傷或失蹤之虞。 |
(5) | 依其他法令規定,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 |
2、 | 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學校、機構自行宣布停課。 |
3、 | 逾越學校、機構處理能力及範圍,亟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處。 |
4、 | 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
(三) | 第六款校安通報事件之通報時限如下:一般校安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 72 小時。 |
(四) | 前項各類校安通報事件屬緊急事件者,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處理,即時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至遲不得逾 2 小時。 |
二、 | 請貴校確依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相關條文規定,落實通報制度,並提高對校安事件查察的敏感度,切勿因延誤通報而衍生後遺。 |
三、 | 另鑒於暑假將至,仍請貴校掌握各項校安事件,確實通報及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