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局 111 年 10 月 26 日桃教學字第 1110099898 號函續辦。 |
二、 | 為利掌握每位中輟生追輔情形,請各校校長重視,學校於通報前,請與本局學輔校安室聯繫,以利即時協助及聯繫相關網絡資源;另倘屬時輟時復者,則請依規定辦理,得免聯繫本局。 |
三、 | 提醒貴校以下事項: |
(一) | 倘案生屬「非」行蹤不明且「無」不明原因(即知悉原因)者,請學校應於學生連續未到校 2 日內為原則,召開「學生復學輔導小組」會議研商對策,以提供案生線上教學等多元復學策略,並結合跨網絡相關資源,積極追輔。請各校校長協助督導,執行情形將列入該學年度校長考核參考。 |
(二) | 倘案生屬「非」行蹤不明且「有」不明原因者,請學校於發現學生未到校後當日,主動以電話聯繫家長或監護人了解學生未到校之原因。學校應於學生連續未到校 2 日內為原則,召開「學生復學輔導小組」研商對策,以提供案生線上教學為等多元復學策略,積極追輔學生復學。 |
四、 | 檢附「桃園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計畫」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