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大園區圳頭國民小學110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110年09月08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
一、依據
(一)中華民國93年6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117611號令制定公佈「性別平等教育法」,訂定本規定。
(二)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121號令修正公佈「性別平等教育法」。
二、目的
為促進本校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三、組織
(一)成立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7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相關業務主管、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各處室分工
(一)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教導處及輔導室依據相關法令研擬並送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
(二)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規定
教導處及輔導室依據相關法令研擬並送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
(三)校園安全
由總務處及教導處負責定期檢視校園環境安全。至於校園安全宣導與說
明部份,教職員工部份由總務處安排;學生部份則由輔導室負責宣導。
(四)性別平等教育計畫之擬定與檢討
請各學年及單位於學年度初提供年度辦理之活動項目,由教導處統整各學年之活動規劃,彙整本校年度課程計畫。各單位於期末提供相關成果由輔導室彙整;年度計畫及實施檢討須經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
(五)性別平等教育宣導與研習
教師與學生部份之研習與宣導由學務處及輔導室辦理;職員工性別平等相關研習講座則由輔導室辦理。本校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人事室)、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週知(教導處)。
(六)調查及處理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有關之案件
本校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案件以教導處為收件通報及行政處理單位;案件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校長、學務處召集)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及處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對於當事人提供下列協助:1.心理諮商輔導。2.法律諮商管道。3.課業協助。4.經濟協助。5.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協助。
(七)通報機制
辦理通報機制流程教育,並加入個案模擬演練(教導處/輔導室)。
(八)性別教育融入式課程
將性別教育融入學校課程,如法律常識、品格教育、班會、年級活動等(學務處),各級任及科任科目(教務處/學務處)。
(九)鼓勵全校教職員工參與校外相關研習。
(十)家庭及社區性別教育
結合校外相關資源以利性別平等教育之推行,並經由家長活動及網站宣導性別平等教育(學務處/輔導室)。
五、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所需之經費,由本校相關業務單位年度經費預算支應。
六、本實施規定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校 長 陳oo 教導主任 陳oo 輔導主任 李00
人事主任 顏00 總務主任 林00
承辦人 鄭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