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改進 措施」第五點略以:「…擔任學校本土語文教學之現職教 師,應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為原則。…地方 政府應訂定相關激勵機制,鼓勵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認證, 通過中高級以上本土語言認證。」暨本局 111 年 1 月 11 日召 開因應中央政策之本土語文/臺灣手語教育專案會議紀錄 辦理。
二、為鼓勵本市各高國中小教師取得語言認證並實際授課,本 局予以敘獎,方式說明如下: (一)計算區間:自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起計算。 (二)對象: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現 職教師(包含代理教師及代課教師),取得以下本土語 認證且於學校教授該語言者: 1、閩南語 : 取得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中高級以上(含中高級)證書或取得國立成功大學台灣語 文測驗中心全民台語認證中高級以上(含中高級)證 書 。 2、客語:取得客家委員會客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中高級 以上(含中高級)證書。 3、原住民族語: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或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 (含高級)合格證書。 (三)敘獎額度:連續 2 學期每週教授 2 至 6 節課者敘嘉獎一次; 教授 7 節課以上得敘嘉獎二次,並於學期結束後 1 個月 內,由學校函報教師授課名單、教師課表及本土語認證 影本予本局辦理核敘。
三、本案准予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 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 「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規定授 權學校逕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教職員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