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各機關因公出國人員應於返國後 3 個月內提送出國報告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 113 年 2 月 23 日桃智綜字第 1130001429 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出國報告撰寫品質,以利施政參考,請撰擬報告本文至少 10 頁(不含參考資料),其餘參考資料如照片、票券等列為附件。
三、除依前項要點規定辦理外,亦請參考出國報告電子檔格式撰寫,相關檔案可於「 智發會官網-業務資訊-法規資 訊-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下載。
四、檢送「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1 份。